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不同基金之特性,訂定其受理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及該事業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亦應訂定其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除能
證明客戶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
業日之交易。
前項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應確實嚴
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基金公開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及公司網站
。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交付基金申購書件及申購價金,除發行期貨信託基金
之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
得直接收受客戶之申購價金轉入基金專戶外,其它基金銷售機構應要求申
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期貨信託事業應以申購人之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但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客戶申購基金,或客戶於
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該等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
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或該等機構因依
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
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
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該事業如已
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且於受理申購或
扣款之次一營業日期貨信託事業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
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同一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期貨信託事業應以該買回價款
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
數。
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期貨信託事
業得以該次一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計價基準,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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