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事業執行期貨信託基金之信用風險管理,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訂定信用風險管理機制,並應包括:授權架構及呈報流程、交易或投
    資前信用評估、信用分級管理、執行交易或投資後之信用監控、量化
    衡量方法、其他有效降低信用風險之措施。
二、訂定信用風險管理程序,並包含限額使用之監控、超限處理及例外管
    理之程序。
三、訂定執行交易或投資前之信用評估方法。
四、建立適當之信用分級制度,作為信用風險管理執行之依據。對不同信
    用程度及性質的交易對手,訂定不同的信用限額,以分級管理之。
五、對於交易後之部位,交易對手之信用監督管理程序應包括:
   (1)定期檢視交易對手之信用狀況,並對於各種信用加強(包括擔保品
      )措施,也須定期評估與監督管理。
   (2)對於風險提高之交易對手,宜採行降低信用限額、限制新增部位、
      或信用加強等措施。
   (3)其他有效監督管理信用風險之措施。
六、依交易對手或交易商品特性,透過擔保品、保證等方式,提昇該交易
    的信用強度。亦可採取信用風險抵減措施,例如:與交易對手簽訂抵
    銷協議 (netting agreement),互相抵銷彼此信用風險。
七、每日衡量信用風險,並與核准之信用風險限額比較與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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