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
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調派機關內部人員,並遴聘其他機關代表、學
者及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交通費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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