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取得審驗證明之完全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成完全最終產品後,取得該
完全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證明者,應於該完全最終產品販賣前,檢附
標註完全最終產品廠牌、型號及外觀照片之電子檔案,向原驗證機關(構
)登錄。
以完全射頻模組(組件)取得審驗證明者,授權他人使用其審驗合格標籤
,於完全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成完全最終產品後,取得該完全射頻模組
(組件)之審驗證明者應檢附標註完全最終產品廠牌、型號及外觀照片之
電子檔案,向原驗證機關(構)登錄。
前二項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登錄時,應提供組裝該完全射頻模組(組
件)之完全最終產品或其內部及電路板4×6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
照片,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第一項及第二項登錄作業,原驗證機構暫停或終止審驗工作者,由主管機
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
未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改正及暫行停止
販賣。經改正後,始得販賣。
〔立法理由〕 一、為利市場稽核,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要求企業
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採取正確合理
之消費者行為,考量取得審驗證明或授權他人使用其審驗合格標籤之
模組裝置於最終產品時,與主管機關網路資料庫系統公告之外觀照片
未能比對,易造成消費者混淆,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取得審驗證明
或授權他人使用其審驗合格標籤之完全射頻模組(組件)所組裝之完
全最終產品,取得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證明者,應檢附標
註完全最終產品廠牌、型號及外觀照片之電子檔案與該完全最終產品
或其內部照片,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
二、為避免原驗證機構因故無法執行登錄工作影響法遵,爰第四項規定原
驗證機構無法執行審驗業務時,向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驗證機
構辦理。
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改正及暫行停止
販賣,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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