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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公務人員依規定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而未能一次繳還者,經涉訟輔助機關 同意,得以分期方式攤還。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餘未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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