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條所定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百分之十,應逕向醫
  療機構繳納。自行負擔藥品費之總額,以元為單位,元以下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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