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人員,應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未
經銓敘審定或登記之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彙送審定
機關審定。
公務人員退休申請案件,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應於其退休生效日前一
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審定機關審定。但已依規定申請退休,因機關作業
不及或疏失,致未於本法第六十六條所定期限報送退休案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屆齡退休或應予命令退休人員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機
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代為填具退休事實表,併同第
一項所定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審定。
公務人員參加當年年終考績(成)依法晉敘俸級而於次年一月至六月退休
生效者,其服務機關除依第二項規定送達其退休申請案件至審定機關審定
外,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於當年十二月二日以後,先行辦理其
當年年終考績(成)並檢送經考績核定權責機關核定後出具之考績證明至
退休審定機關後,再據以審定其退休案。
前項人員最終經銓敘審定之考績結果,如與依前項規定先行出具之考績證
明不同,應改依銓敘審定之考績結果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參照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明定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
    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之程序及其應備證件。
二、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申請退休之應備證件。
三、第二項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公務人員退休案之報送期限,但
    因機關作業不及或疏失(即非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致未及於本法
    第六十六條所定期限內報送者,明定得不受該期限限制,以適度保障
    當事人退休權益。
四、第三項參照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明定各機關屆齡
    退休或應予命令退休人員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機關依本
    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代為填具退休事實表並強制報送
    退休案機制。
五、查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二十點規定,公務人員
    參加當年年終考績(成)依法晉敘俸級而於翌年一月至六月退休生效
    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有關規定,先行將上述人員考績清冊送銓
    敘部銓敘審定,並須註明其退休生效日期及列入考績人數統計表。爰
    參照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於第四項明定各機關申
    請次年一月二日以後退休生效,且前一年度考績結果仍有晉級空間而
    前一年度考績未及經銓敘部或核定機關審定者,應以考績核定權責機
    關核定後出具之考績證明,據以審定退休等級,以簡化程序。
六、第五項參照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明定依前項規定
    先行出具之考績證明,如與嗣後經銓敘審定之考績結果不同,仍應改
    按依銓敘審定之考績結果辦理。
七、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退撫法施行細則
    第四十二條
    各機關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人員,應填具退休事實表,檢
    同本人二吋正面半身相片一張、退撫新制實施前未經銓敘審定或登記
    之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彙送審定機關審定。
    公務人員退休申請案件,依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應於其退休生效日
    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審定機關審定。但已依規定申請退休,因
    機關作業不及或疏失,致未於本法第八十八條所定期限報送退休案者
    ,不在此限。
    各機關屆齡退休或應予命令退休人員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
    務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代為填具退休事實表
    ,併同第一項所定相關文件,送審定機關審定。
    公務人員參加當年年終考績(成)依法晉敘俸級而於次年一月至六月
    退休生效者,其服務機關除依第二項規定送達其退休申請案件至審定
    機關審定外,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於當年十二月二日以後
    ,先行辦理其當年年終考績(成)並檢送經考績核定權責機關核定後
    出具之考績證明至退休審定機關後,再據以審定其退休案。
    前項人員最終經銓敘審定之考績結果,如與依前項規定先行出具之考
    績證明不同,應改依銓敘審定之考績結果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