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未能依第五條規定查估之建物、附屬雜項構造物或特殊建物,得核實查估
辦理補償。其在查估認定上有困難或爭議時,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
構查估,並提請新竹縣地價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委託查估費用
由需地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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