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代表大會應有家長代表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
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應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
決議。
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議程及相關事項,通知家長代表或委員
,並應於學校公布欄公告。
家長代表大會對於前項假決議如有四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家長委員會或
常務委員會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
決議。
家長代表及家長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或委員行使
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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