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對於受託單位得補助寄養事務費;其補助標準最低不得少於寄養費
  之百分之二十,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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