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17
人,瀏覽人次:
94837347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權責機關應經常檢查受認養或委託經營管理中之標的,並定期記錄考評 ,其經考評績效優良者,報請首長獎勵,並公開表揚之;績效不彰情節 重大者,權責機關得隨時終止其認養或經營管理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