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權責機關應經常檢查受認養或委託經營管理中之標的,並定期記錄考評
  ,其經考評績效優良者,報請首長獎勵,並公開表揚之;績效不彰情節
  重大者,權責機關得隨時終止其認養或經營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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