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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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制定依據

1. 高雄縣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6日
  公園綠地內得視規模性質及環境需要設置下列各項設施:
  一、一般區:
    (一)人行道及暢通之排水系統。
    (二)樹木花卉草坪及其必需之花架、花壇、暖室。
    (三)橋樑、假山、池塘、噴水池。
    (四)亭榭、迴廊椅凳、遊艇。
    (五)紀念碑、牌坊。
    (六)垃圾廢物收集或焚化設備。
    (七)公共廁所及盥洗設備。
    (八)照明設備。
    (九)標準鐘、日晷臺。
    (十)公共電話亭、郵筒或視聽設備。
    (十一)必要之附屬設備。
  二、遊樂區:
    (一)一般區所定各目。
    (二)兒童遊樂場。
    (三)觀賞性動物籠舍。
    (四)野餐地。
    (五)運動、康樂設備。
    (六)停車設施。
  三、文藝區:
    (一)一般區所定各目。
    (二)博物館。
    (三)美術館。
    (四)音樂廳台。
    (五)市民集會堂。
    (六)圖書館。
    (七)文物展覽館。
    (八)停車設施。
  經獎勵興辦或委託經營管理之公園,其有頂蓋建築物內得設置飲食、照
  相、書報、畫廊、玩具及藝品攤位、使用面積不得超過建築物總面積三
  分之一。
  前項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