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係指不得
超過章程規定各該理事或監事名額之半數,並以得票之多寡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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