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支導線點數應在十點以內,如為地勢所限,得酌予增加之。距離測量準用
前條第一項;水平角觀測準用前條第二項。水平角閉合差不得超過二十√
N秒+三十秒,N為導線點數;位置閉合差不得超過導線總邊長之五千分之
一。
已完成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公告之地區,於局部辦理樁位恢復補建作業時
,得沿用原測定導線精度實施,不受前項支導線精度規範限制。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符合實務執行之需要,修正導線點點數並增加邊長限制;另因應測
    量技術之演進,調整導線測量精度,俾利提升樁位測定之精確度,爰
    現行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
三、為使既有坐標系統(如地籍坐標、 TWD67坐標等系統)之樁位成果得
    援用原測繪時所規範精度辦理必要維護作業,爰新增第二項,俾既有
    樁位於辦理局部恢復補建作業時,尚可適用既有精度基準據以辦理,
    以符實務執行需要。至於新測定或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地籍圖重測
    而辦理區域性整體施測之樁位,則應參照國家最新測繪基準據以施測
    ,並依新修正導線精度基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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