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一般走廊與連續式店舖商場之室內通路構造及淨寬,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一般走廊:
    (一)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其走廊
          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走廊一側為外牆者,其寬度不得小
          於八十公分。走廊內部應以不燃材料裝修。
    (二)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至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間興建完
          成之建築物依下表規定: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1)

          1.供 A-1類組使用者,其觀眾席二側及後側應設置互相連通之
            走廊並連接直通樓梯。但設於避難層部分其觀眾席樓地板面
            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及避難層以上樓層其觀眾席樓地
            板面積合計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且為防火構造,不在
            此限。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走廊寬度不
            得小於一點二公尺;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每增加六十平方
            公尺應增加寬度十公分。
          2.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時,其坡度不得超過十分之一,並不得
            設置臺階。
          3.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通道,其牆壁應
            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
二、連續式店鋪商場之室內通路寬度應依下表規定: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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