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小組訓練活動規定如左:
  一、小組訓練次數,每年至少舉行集會訓練活動一次為原則。
  二、小組訓練方式:
  (一)小組會議:以小組為單位分別舉行,如一個小組人數過少時,可
        數個小組合併舉行,主席由出席小組長互選之。
  (二)聯席會議:以鄉鎮市區為範圍,分區聯合多數小組舉行,由鄉鎮
        市(區)長主持。
  (三)團體活動:由團管區司令部策劃,以鄉鎮市(區)為範圍由鄉鎮
        市(區)長主持。
  校級人員,及年齡較高行動不便之小組人員,得以畫函方式連絡,其對
  象人數及書函內容由團管區定之。後備軍人小組集會之建議事項,應由
  鄉鎮市區公所處理答復之,其不能解決者,應即彙送團管區處理。(小
  組會議程序及會議紀錄報告表如附件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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