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審議大會、分組審議會及聯席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機關
(構)、法人、團體或學生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前項列席人員於完成意見表達後,應依主席之要求離場。
分組審議會及聯席會議得組成諮詢小組,以提供領域、學科、群科或特別
類型教育之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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