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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具有特種任務或為專業性之電臺所播送特種或專業節目之時間,應占百分 之六十以上,其他各類節目時間之比率,由廣播、電視事業自行訂定後, 附具理由及施行期限,送請本會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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