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33010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25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廣播電視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65年12月30日行政院新聞局(65)局懋播一字第12954號令修正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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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68年11月22日行政院新聞局(68)瑜廣一字第13975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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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2年4月25日行政院新聞局(72)瑜廣一字第05366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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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77年5月9日行政院新聞局銘廣一字第06670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 、第36條、第38條、第3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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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1年8月18日行政院新聞局強廣一字第1534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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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83年1月28日行政院新聞局強廣一字第01675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12條、第20條、第21條、第25條、第27條、第30條、第31條;增訂 第12條之1、第12條之2;刪除第19條、第2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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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3年8月15日行政院新聞局(83)強廣一字第14485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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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5年5月29日行政院新聞局強廣一字第0727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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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6年7月23日行政院新聞局(86)維廣一字第10259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第6條、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9條、第30條、第35條、第 44條、第48條;刪除第27條、第4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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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87年6月18日行政院新聞局(87)建廣一字第09320號令修正發布第 39條;增訂第20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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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87年11月25日行政院新聞局(87)建廣一字第18456號令修正發 布第12條、第4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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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88年3月18日行政院新聞局(88)建廣一字第04033號令修正發布第 18條、第19條、第20條之1、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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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1年1月2日行政院新聞局正廣三字第0910000001號令修正發布刪 除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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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0920624151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3條、第6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第37條、第40條、第 42條;增訂第3條之1、第39條之1;刪除第4條、第7條、第8條、第12條 、第14條、第15條、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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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 93年5月24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0930009787A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9條;增訂第1條之1、第1條之2、第1條之3、第1條之4;刪除第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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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 94年5月23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0940007924Z號令修正發 布第 1條之1、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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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09605105731號令修 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3條之1、第5條、第10條、第11條、第17條、 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4條、第35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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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941053730號令修 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 4號公告第37條、第39條第1項、第3項、第39條之1、第40條第4項、第4 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 「文化部」管轄;第20條之1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 ,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5年2月22日成立後改由其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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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248048160號 令修正發布第3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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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傳播字第10262039030號 令修正發布第17條、第20條之1、第37條、第39條、第39條之1、第40條 、第42條;刪除第10條、第11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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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 10448009030號 令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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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33010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25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廣播電視法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該法刪除從業人員、廣告內
容審查及錄影節目帶、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相關規定;另廣播電視法第
十條第八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規範廣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之資
格條件與程序等事項,為避免與前揭法令重複規範,並增加電視事業經營
彈性,促進頻道內容之多元豐富,且配合行政實務,爰修正本細則相關章
名及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依廣播電視法授權辦法申請經營廣播、電視事業者於取得執照後
    ,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項
    )
三、修正第二章章名為「廣播電視營運管理」。(原名稱:電台設立)
四、增訂廣播、電視事業應依核定營運計畫執行、申請變更時應檢附文件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修正年度應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並增訂須依所定項目及格式,
    登載於指定資料庫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增訂播放時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七、增訂節目起迄時間、廣告時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八、刪除廣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之資格條件與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現
    行條文第二條、第三條之一、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條)
九、刪除廣告播送方式、每一時段中之數量分配規定。(現行條文第三十
    四條)
十、刪除廣告內容審查規定。(現行條文第三十五條)
    十一、刪除錄影節目帶、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定。(現行條
    文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
十二、刪除違反本細則之處理規定。(現行條文第四十六條)
十三、刪除沒入節目之細節規定。(現行條文第四十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