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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藥品應於補充前,確認其與受補充之藥品容器標示相符,補充後應再次確 認。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條文用詞之一致性,爰將「藥瓶」修正為「藥品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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