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最高管理階層,應確認下列事項:
一、品質管理系統之規劃,應符合品質目標及第四條至第八條之規定。
二、品質管理系統之變更,應保持系統之完整性。
〔立法理由〕
品質管理系統之規劃及維持,最高管理階層應確認事項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