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89
人,瀏覽人次:
92196353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最高管理階層,應確認下列事項: 一、品質管理系統之規劃,應符合品質目標及第四條至第八條之規定。 二、品質管理系統之變更,應保持系統之完整性。
〔立法理由〕
品質管理系統之規劃及維持,最高管理階層應確認事項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