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第五款維修業者申請輸入醫療器材者,其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
一、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其營業項目應包括維修。
二、載有委託者名稱或姓名、委託維修意旨及維修期間之證明文件。
三、醫療器材使用說明書。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立法理由〕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醫療器材申請輸入時,應檢附文件、資料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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