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不得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其取得驗證意旨之文字、圖片 或條碼。
一、本條新增。 二、驗證係為對食品業者廠內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進行法規符合性評鑑,非 屬單一產品進行驗證。為避免消費者混淆,食品業者不宜於驗證產品 上標示該產品通過驗證意旨之文字,故新增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