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食品業者不得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其取得驗證意旨之文字、圖片
或條碼。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驗證係為對食品業者廠內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進行法規符合性評鑑,非
    屬單一產品進行驗證。為避免消費者混淆,食品業者不宜於驗證產品
    上標示該產品通過驗證意旨之文字,故新增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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