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廠置廠長一人,副廠長一至二人。第一工廠設印製、監查、製墨、輔
工四課;第二工廠設印製、監查、檢銷、輔工四課。各課置課長一人,副
課長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各課如因工作需要,得分股辦事,但每股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股人數時
,免予設立。股置股長一人,並得置副股長,各股人數超過十人時,得增
置副股長一人。
有關工廠之一切行政支援事項,悉由有關科室辦理。各科室視需要得派員
至工廠作業,作業人員同時受工廠廠長、副廠長督導。
〔立法理由〕 一、配合體例調整,原第七條第一項兩工廠職掌分別移列第十五條及第十
六條。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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