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之提供服務,包括輔導產銷團體健全組織、執行年 度產銷計畫、提供資材與產銷資訊、輔導辦理共同運銷、調節供需及穩 定價格等措施。 中央畜產會提供前項服務,得以受輔導畜牧場或飼養戶之飼養數量或出 售數量,計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