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
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
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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