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運用共同信託基金從事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依信託業運 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應遵循事項之規定辦理 。
考量「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應遵循 事項」第三及第四條已明定信託業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應遵守或準用之相關 規定,為利法規遵循,爰配合修正本條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