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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 務,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其資金之匯出、匯入,依中央銀行所定外匯收支 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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