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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全權委託紛爭調解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調處成立時,調處中心應作成調處書,為當事人間之和解契約,並由當 事人及出席之調處委員共同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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