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行業責任保險參考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如被保險人就本保險契約第三條約定之意外事故已對請求權人為一部分之
賠償者,本公司僅於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已付賠償金額
後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
扣除者,從其約定。
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本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範
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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