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所附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
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切實審查;遇有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應通知限
期補正後,連同補正情形彙送審定機關審定。
公務人員有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應不予受理退休案情事之一而申請
退休時,各機關應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
一、各機關人事機構對於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案件所填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之初審程序。
二、第一項參照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申
    請退休案件得由其所隸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檢視所具要件;申請退休人
    員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應通知擬退休公務人員限期補正後,再
    連同補正情形彙送審定機關審定。另基於公務人員除有不得受理退休
    案之情形外,其退休案均僅有審定機關具准駁權,爰上開所稱補正情
    形,包含當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資料仍有不足者,服務機關仍應將
    其未補正或補正不足等情形一併彙送審定機關辦理。
三、審酌公務人員如有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應不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之一,即不應受理其退休之申請,且所定不受理退休案之權限並未以
    退休審定機關為限。揆其立法意旨,主要係考量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
    應不受理公務人員退休案之各項情事,均至為明確,倘公務人員有所
    定情事之一,各機關自應不受理其退休之申請,無須再送退休審定機
    關予以否准,以簡化流程並避免徒增行政作業之困擾。爰參照退撫法
    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相關規範,以資明確
    。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退撫法施行細則
    第四十三條
    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所附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應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切實審查;遇有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
    應通知補正後,再彙送審定機關審定。
    公務人員有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應不予受理退休案情事之一而申請退
    休時,各機關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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