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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廣告物備查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書件之次 日起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於規定者,准予備查,並發給廣告物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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