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八里鄉公立公墓暨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凡中途退塔位者,應向本所申請註銷,已繳使用費及管理費不予發還。
  退塔後如需再使用納骨塔者,應重新申請並繳納使用費及管理費。
  使用納骨塔位後中途欲更換塔位位置者,需另繳納手續費五千元;其更
  換之塔位使用費高於原塔位者,需補齊差額;其更換之塔位使用費低於
  原塔位者本所不予退還該差額,而更換塔位者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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