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之兌付金融機構接獲財稅局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後,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即登記止付,並在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 證聯註明。 二、在接獲掛失止付通知單前業已兌付者,應即查明兌付日期及兌付情形 ,在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聯註明,作為財稅局查究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