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指定之兌付金融機構接獲財稅局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後,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即登記止付,並在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
    證聯註明。
二、在接獲掛失止付通知單前業已兌付者,應即查明兌付日期及兌付情形
    ,在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聯註明,作為財稅局查究之參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