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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內之各項建築改良物查估作業,得委託具公信力之專業 機構辦理查估,並由權責單位審核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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