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主辦機關應配合建立運送餘土流向證明文件制度,並不定期辦理餘土 流向管制之抽查作業。 工程主辦機關於承包廠商請領工程估驗款計價時,應抽查運送餘土流向證 明文件與經核准之餘土處理計畫是否相符。 經工程主辦機關同意裝置具有逐車追蹤流向功能設備管制餘土流向者,得 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抽查。 餘土流向及數量與核准內容不一致時,工程主辦機關應查明處理,並將處 理結果副知工程及收容處理場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