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工友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施輪班制或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服務單位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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