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仁愛之家家民公費收容及自費安養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安養:
一、患有法定傳染病、精神病、癡呆症者。
二、半身不遂、殘疾行動不便、不能自理生活者。
三、最近五年人曾犯刑案,經受一年以上徒刑決確定或累犯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