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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依本自治條例所寄養之兒童、少年;其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利害關 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與本府或受託單位訂定契約後始得寄養。 但屬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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