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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電力內線設備補償標準(附表五): 一、建築物全部拆除者,以電器總工程費用加上設計簽證費用,計算其 補償金額。 二、建築物部分拆除但仍可繼續生產者,依停工日數計算停工期間基本 電費及內線修繕補助費。
附表五-內線補助費單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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