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電力內線設備補償標準(附表五):
  一、建築物全部拆除者,以電器總工程費用加上設計簽證費用,計算其
      補償金額。
  二、建築物部分拆除但仍可繼續生產者,依停工日數計算停工期間基本
      電費及內線修繕補助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