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壓力計器差之檢定,應自「0」點起至最大分度止,逐漸增加壓力,而
  檢定任意三處之分度;然後逐漸減少壓力,再檢定任意三處之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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