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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八十七條
壓力計器差之檢定,應自「0」點起至最大分度止,逐漸增加壓力,而 檢定任意三處之分度;然後逐漸減少壓力,再檢定任意三處之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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