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法人團體從事國防科技工業之研發,屬原型或首次製造
、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者及其後續量產,預算達公
告金額以上,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前項委託,屬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機密或極機密採購時,科技工業機構得將
首次研製或開發與量產合併辦理採購。
前二項委託首次研製或開發新產品由法人團體完全自費辦理時,應事先預
估量產數量及約定量產單價上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