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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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制定依據

1. 國防法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6日 (現行法規)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
  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
  立自主之國防建設。
  國防部得與國內、外之公、私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實施國防科技
  工業相關之研發、產製、維修及銷售。國防部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及配
  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得將所屬研發、生產、維修機構及其使用之財產
  設施,委託民間經營。
  前二項有關合作或委託研發、產製、維修、銷售及經營管理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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