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教師之續聘依行政程序辦理;其有不予續聘者,應於聘期屆滿二個 月前依本辦法第二十條之程序報請校長核定後報教育部備查。 兼任教師之續聘應經系、所(科、組)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後再依行政程序辦理;連續二 年未在本校授課,再聘時依新聘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