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82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專任教師之續聘依行政程序辦理;其有不予續聘者,應於聘期屆滿二個
  月前依本辦法第二十條之程序報請校長核定後報教育部備查。
  兼任教師之續聘應經系、所(科、組)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後再依行政程序辦理;連續二
  年未在本校授課,再聘時依新聘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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