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8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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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依據本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大學各級教師之聘任及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教師之新聘、改聘及升等,應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含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後,報請校長核聘。
  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另訂。

  具有學生學籍者,不得新聘為專任教師,具有學生學籍之教師,不得提
  出升等。

第二章   新聘
  教師之新聘在分配各級教師名額內為之,但具有博士學位者得彈性運用
  。
  各系、所(科、組)聘請兼任教師,以一位專任教師缺額聘二位或八小
  時授課時數之兼任教師為限。

  初聘助教,除具有碩士學位者外,大學畢業者以其成績名列本班畢業人
  數百分之二十以前,具有教學及研究潛力者為原則。

  新聘教師案,除因臨時出缺需即予補充者外,至遲應於每學期開始上課
  前十日送達人事室,逾期不予受理。
  因特殊情形未及提本校教師評審會審議,經校長批准先行聘任者,應於
  教師評審會再次開會時,提請追認,追認案經教師評審會決議不通過時
  ,該新聘教師次年不得續聘。
  系、所(科、組)、院評審不適用追認之規定。

第三章   升等
  本大學申請升等之各級教師須分別合於左列之規定:
  一、助教擬升講師者,須具學士學位,曾任助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有
      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專門著作,並在所屬系、科有適當之課程提
      供授課者。
  二、講師擬升副教授者,須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相當於博
      士論文水準之專門著作。
  三、副教授擬升教授者,須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相當於
      學術獎勵標準之專門著作。

  教師升等年資,以在本校任教者為原則,在他校任教年資,經評審會通
  過者,得酌予採計。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仍繼續在校授課者,其升等年
  資折半計算,未授課者不予計算。
  年資之計算至升等著作於系、所(科、組)送審時為準。

  每一系、所(科、組)各級教師申請升等每年以一人為限,但同級教師
  人數超過五人時,每超出六人得增加升等名額一名,至多增加二名。
  各學院提請升等教師不得超過各該學院同級教師人數五分之一(計算至
  小數第一位四捨五入),但助教取得博士學位改聘為講師者不在此限。

  各系、所(科、組)對於在該學年度留職留薪、留職停薪超過半年以上
  ,或即將離校達半年以上,不得提出升等。

  教師之升等應依本辦法第三條之程序審查其教學研究及服務成績,各項
  目評審標準及著作送審準則另訂。

  遺傳工程中心專任教師之升等,由校長指定學院專案審查,農業推廣委
  員會專任教師升等之初審併入農業推廣教育研究所辦理;法商學院共同
  科各級教師之升等,併入該院辦理。

  各級兼任教師之升等資格,除任教年資折半計算外,其餘均參照專任教
  師辦理,但名額不受本辦法第九條限制。

第四章   改聘
  本大學專任講師在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有適當課
  程提供授課者,得改聘為副教授。

  本大學助教,在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碩士學位有適當
  課程提供者,得改聘為講師,其得有博士學位經改聘為講師者,一年後
  得改聘為副教授。

  專兼任教師取得教育部頒發之高一等級教師證書,在最近三年內有專門
  著作者,得改聘為高一等級教師。
  公立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兼任本校教師,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各
  等級之教師資格,並具有一年以上教學經驗,在最近三年內有專門著作
  者,得改聘為高一等級兼任教師。

第五章   附則
  教師之升等案一學年辦理一次,各學院應於二月底前送達人事室,改聘
  案一學期辦理一次,各學院應於寒暑假結束一個月前送達人事室。

  教師對於不予升等或改聘情事,認為作業程序有明顯疏失時,得於收到
  各級教師評審會審議結果通知後十日內向上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
  訴;認為校教評會作業程序有明顯疏失時向校教評會提出;申訴案處理
  要點另訂。

  專任教師之續聘依行政程序辦理;其有不予續聘者,應於聘期屆滿二個
  月前依本辦法第二十條之程序報請校長核定後報教育部備查。
  兼任教師之續聘應經系、所(科、組)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
  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後再依行政程序辦理;連續二
  年未在本校授課,再聘時依新聘程序辦理。

  專兼任教師如發生應予解聘情事,應經系、院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四
  分之三(含)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含)以上通過後,詳
  述理由送請校長核定後,轉報教育部解聘之。

  夜間部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依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所稱科、組指校本部共同學科及校本部體育組,其位階比照系、
  所並由科、組共同組成相當學院等級之教評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及
  升等事項。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