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學生學籍者,不得新聘為專任教師,具有學生學籍之教師,不得提 出升等。
初聘助教,除具有碩士學位者外,大學畢業者以其成績名列本班畢業人 數百分之二十以前,具有教學及研究潛力者為原則。
各系、所(科、組)對於在該學年度留職留薪、留職停薪超過半年以上 ,或即將離校達半年以上,不得提出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