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82年5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2年5月29日第24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第5條、第10條條文;並增 訂第3條之1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法規異動

  具有學生學籍者,不得新聘為專任教師,具有學生學籍之教師,不得提
  出升等。
  初聘助教,除具有碩士學位者外,大學畢業者以其成績名列本班畢業人
  數百分之二十以前,具有教學及研究潛力者為原則。

  各系、所(科、組)對於在該學年度留職留薪、留職停薪超過半年以上
  ,或即將離校達半年以上,不得提出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