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會員
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者,應於
開學後八星期內召開。
家長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家長會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前二項會議,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
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修正用語。另配合條正條文第十
    二條規定,增列第一項後段。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所指之「家長代表大會」,究其文義,係指「會員代
    表大會」(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參照),爰修正文字,避免衍生
    誤解。
四、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將「會長」修正為「家長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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