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
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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