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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合格廠商,得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個月內,以有效之 合格證書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簽訂製造供應商認可 契約或安裝銷售商認可契約,其有效期間溯自本辦法施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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