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合格廠商,得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個月內,以有效之
合格證書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簽訂製造供應商認可
契約或安裝銷售商認可契約,其有效期間溯自本辦法施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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